2005年左右,于某某先后成立沈陽帝杰營銷有限公司、沈陽帝杰經貿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帝杰公司),并任上述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于2005年至案發(fā)在于某某經營的帝杰公司等公司任高級管理人員,主管公司財務等工作,案發(fā)時任沈陽萬通源商貿公司副總經理、萬通公司副總裁。
于某某在未經國家金融機構批準的情況下,決定帝杰公司以銷售產品配送消費者相應股權等方式進行經營,并向多個省、市消費者及加盟商宣傳購買該公司產品可以獲贈股票成為該公司股東,后陸續(xù)通過多家經銷商采取以銷售產品配送股權或者直接銷售股權的方式進行經營,并聲稱公司已經在美國OTCBB板塊上市交易,股票具有巨大升值潛力、會有高額的回報,同時通過縮股將原持有帝杰公司股權的人員轉變?yōu)槿f通公司股東等方式,繼續(xù)以消費者購買產品獲贈股票或直接購買該公司股票等形式進行經營活動。并以上述方式,在境內多個省、市通過設立代理經銷商,采取以銷售產品配送股權或者直接銷售股權等方式,吸收公眾存款。
經審計,截止2012年3月22日,參與購買萬通公司股票共計3096人,持有的萬通公司股票數量為12446947股,61家代理經銷商預收收入共計人民幣132948291.93元。
法律認定
王某某違犯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guī)定,通過以購買產品可以獲贈股票等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并承諾股票上市后會有高額的回報,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數額巨大,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作案手段
在未經國家金融機構批準的情況下,聲稱公司已經在美國OTCBB板塊上市交易,股票具有巨大升值潛力、會有高額的回報。并在境內多個省、市通過設立代理經銷商,采取以銷售產品配送股權或者直接銷售股權等方式,吸收公眾存款。
案件警示
對于聲稱股票在境外上市的公司,公眾需提高警惕并慎重考察,非法集資者常常在宣傳時會提供“完備”的“股票確認書”、“股票委托書”等文件并輔以高額分紅回報讓公眾信以為真。股票上市行為屬于證監(jiān)會監(jiān)管范疇,所有股票上市行為,無論境內境外上市均需獲得中國證監(jiān)會的核準批復文件。社會公眾在參與投資時應樹立項目真實、合法優(yōu)先于豐厚回報的決策原則。(張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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